2021年侵犯著作权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8月10日11:07:53律师文集596阅读模式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侵犯著作权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90份

2021年侵犯著作权罪大数据报告

   侵犯著作权罪的判决书73份,占比81.11%;裁定书17份,占比18.89%。

2021年侵犯著作权罪大数据报告

2021年侵犯著作权罪大数据报告

   广东省有20例,占比24.1%;北京市有13例,占比15.66%;江苏省有10例,湖南省有8例,上海市6例,辽宁省5例,湖北省5例,浙江省4例,山东省4例,安徽省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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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62例,占比74.7%;中级人民法院17例,占比20.48%;高级人民法院4例,占比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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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75例,占比83.33%;二审有15例,占比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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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期限最快一个月,最慢六个月年。

2021年侵犯著作权罪大数据报告

  附加刑67例,占比49.26%;并处罚金66例,占比48.53%,单处罚金3例,占比2.21%。

 

典型案例

案例1. 谢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案号:(2021)粤5224刑初138号】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谢某某向别人租用其己停止营业的店铺作裁缝店缝制衣服,原店内遗留有部分盗版光牒一起给谢某某。谢某某在裁缝衣服过程中兼销售店内遗留的该批盗版光牒,至案发前共获利300多元。2020年11月,公安在谢某某的店铺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盗版光牒软盒646张、硬盒50张,共696张。

从查获的《包青天》、《三国演义》等696张盗版光牒中抽取176种共333张,委托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包青天》、《三国演义》等176种共333张音像制品均为非法出版物。

【法院观点】

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判决结果】

谢某某犯侵犯著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2. 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案号:(2021)粤0105刑初208号】

【案情简介】

同案人漆某亮于2018年7月租赁店铺用于图书销售。同年11月,李某某作为同案人漆某亮公司的业务员,在明知漆某亮通过不明渠道购进的朗声版《金庸作品集》为盗版书籍的情况下,仍帮其销售55套(共计1980册),非法获利15400元。

2020年11月11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观点】

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惟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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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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