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信用卡诈骗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7月28日10:43:28律师文集762阅读模式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732份

 

2021年信用卡诈骗罪大数据报告

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书577份,占比78.83%;裁定书155份,占比21.17%。

2021年信用卡诈骗罪大数据报告

2021年信用卡诈骗罪大数据报告

广东省有81例,占比11.59%;甘肃省有55例,占比7.87%;山东省有54例,占比7.73%;吉林省有44例,占比6.29%;辽宁省43例,云南省40例,河南省39例,浙江省29例,湖南省29例,陕西省29例。

2021年信用卡诈骗罪大数据报告

基层法院551例,占比78.83%;中级人民法院147例,占比21.03%;高级人民法院1例,占比0.14%。

2021年信用卡诈骗罪大数据报告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583例,占比79.64%;二审有149例,占比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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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最快一个月,最慢两年。

2021年信用卡诈骗罪大数据报告

附加刑552例,占比48.93%;并处罚金551例,占比48.85%;定罪免刑9例,占比0.8%。

 

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某某信用诈骗案【案号:(2021)粤0111刑初2548号】

【案情简介】

2020年起,王某某伙同同案人,以帮助提升信用额度、集中管理信用卡为由,骗得罗某、袁某的多张信用卡,继而通过申办贷款、刷卡套现等方式共透支使用罗某人民币110979.12元、袁某90393.81元。

【法院观点】

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判决结果】

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2. 欧某信用卡诈骗案【案号:(2021)粤0113刑初1896号】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欧某以需要透支资金为由借用被害人陈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及储蓄卡各一张,后未经被害人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冒用该两张信用卡分多次申请惠民贷共112000元、质押贷共72073.66元,所得款项由其本人使用。期间,欧某向银行还款16384元,上述贷款未还款部分合计167689.66元。

【法院观点】

欧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判决结果】

欧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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