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7月12日15:26:40律师文集355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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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260份

 

2021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数据报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书203份,占比78.08%;裁定书57份,占比21.92%。

2021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数据报告

2021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数据报告

广东省有27例,占比10.59%;辽宁省有21例,占比8.24%;山东省有21例,占比8.23%;湖南省有19例,占比7.45%;陕西省16例,云南省13例,北京市12例,河南省12例,四川省12例,安徽省1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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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188例,占比73.73%;中级人民法院65例,占比25.49%;高级人民法院2例,占比0.78%。

2021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数据报告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195例,占比75%;二审有65例,占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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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最快一个月,最慢三个月。

2021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数据报告

附加刑32例,占比50%;并处罚金32例,占比50%。

 

典型案例

案例1. 韦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21)粤0103刑初5号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7日,韦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遇民警依法设卡查车。当民警示意韦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时,韦某某拒不停车并连续通过驾车反复冲卡、倒车逆行、快速前行、穿插行驶等方式以逃避检查,造成小型轿车及道路防护栏损坏。后因道路受阻,小型轿车被迫停车,韦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2.4mg/100mL。

【法院观点】

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韦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2. 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21)粤0113

刑初985号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7日,邵某某在出租屋内,与女友李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遂抱起煤气罐以打开阀门放煤气的方式进行威胁,导致房间内煤气味严重。邵某某明知其女友李某打电话报警仍在原地等候。警察到场后,邵某某拒绝放下煤气罐,与警察对峙一个多小时。期间,有医护人员、消防队员、消防车赶赴现场等候处理。在与警察、女友协商未果后,邵某某将煤气罐抱到房间卧室内休息。同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进屋将其制服,并从其身上缴获打火机一个,在该房屋卧室地板上缴获煤气罐一个(内有液化气约9.1L)。

【法院观点】

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邵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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