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失火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561份
失火罪的判决书510份,占比90.91%;裁定书51份,占比9.09%。
云南省有103例,占比19.29%;湖南省有66例,占比12.36%;广东省有54例,占比10.11%;广西壮族自治区有54例,占比10.11%;贵州省44例,江西省28例,福建省27例,陕西省21例,辽宁省20例,浙江省19例。
基层法院490例,占比91.76%;中级人民法院44例,占比8.2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517例,占比92.16%;二审有44例,占比7.84%。
审理期限最快一个月,最慢一年六个月。
附加刑5例,占比41.67%;并处罚金5例,占比41.67%;定罪免刑1例,占比8.33%。
典型案例
案例1. 骆某某失火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9日16时许,骆某某在祭拜亲人时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至同日17时许,证人邝某某发现起火并拨打119报警,后消防人员赶赴现场,于同日19时许扑灭明火,政府支出消防费用共计人民币2924元。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58.80亩(3.92公顷),均为有林林地。
上述有林地为被害人钟某、韦某承包,骆某某赔偿被害人钟某人民币3万元,赔偿韦某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钟某、韦某的谅解,骆某某向政府赔偿支出的消防费用人民币2924元。
【法院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骆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骆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骆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骆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 陈某某失火案
【案情简介】
陈某某在使用抽水机作业过程中,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做好防火措施,疏忽大意,致使抽水机空转过载发生线路短路于2021年1月13日起火并向四周蔓延,最终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0.2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6070.6元。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观点】
陈某某野外用电作业时,应当预见可能引发危险,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发生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且其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影响等,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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