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468份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判决书384份,占比82.05%;裁定书84份,占比17.95%。
广东省有62例,占比13.57%;北京市有45例,占比9.85%;浙江省有37例,占比8.1%;山东省有35例,占比7.66%;江苏省34例,上海市31例,湖南省23例,安徽省21例,辽宁省18例,河南省17例。
基层法院355例,占比77.68%;中级人民法院101例,占比22.1%;高级人民法院1例,占比0.22%。
审理期限最快一个月,最慢一年六个月。
附加刑246例,占比48.05%;并处罚金238例,占比46.48%;定罪免刑2例,占比0.39%。
典型案例
案例1. 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情简介】
2017年期间,张某某伙同同案人赖某(已判刑),利用赖某担任某供电所营业部副班长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办理电表报装过程中,收受报装人谢某某、刘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10.5万元后为报装人违规报装电表。其中张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5月22日9时许,张某某投案自首。破案后,张某某退缴赃款20000元。
【法院观点】
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2. 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0年间,李某某利用时任经济联社社长(理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代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陈某 (已判决)先后八次贿送的人民币480万元,在更新合作改造工程项目中笼络联社股东代表,指使股东代表在表决投票时选举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发后,李某某及相关联社股东代表已退出赃款。
【法院观点】
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担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结果】
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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