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陈维崧律师 2019年5月20日11:15:50经济犯罪 刑事控告1,400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明确我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行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市局经侦支队),水上、白云山、地铁分局,广州港公安局、各区分局经侦部门和派出所三级办理,分别对本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侦查。

涉及食品、药品类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和职能分工,按照《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管辖分工暂行规定》执行。

涉及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济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增城、从化森林分局按各自管辖权限办理。

第三条 市局经侦支队负责组织、统筹和指导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辖内重大经济犯罪和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各区分局经侦部门统筹所属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所属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按本规定侦办所属辖区内发生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水上、白云山、地铁分局,广州港公安局负责侦办本辖区内的全部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经侦支队受理广州市行政、司法机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各区分局经侦部门受理同级行政、司法机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

第四条 市局经侦支队负责侦办下列经济犯罪案件:

(一)根据公安部和省厅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由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

1.资助恐怖活动案;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

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8.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9.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10.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1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1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

1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1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1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17.违法运用资金案;

18.有价证券诈骗案;

19.侵犯商业秘密案;

20.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二)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假币犯罪案件:

1.走私假币案;

2.伪造货币案;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5.持有、使用假币案;

6.变造货币案。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卡犯罪案件: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伪造信用卡类);

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4.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除外)。

(四)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

第五条 全市各区分局经侦部门负责侦办本辖区内的以下经济犯罪案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均不受涉案金额限制);

(二)除第四条以外的经济犯罪案件。

因侦查需要,全市各区分局经侦部门负责侦办市局经侦支队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对于案情重大的疑难案件,可以提请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

第六条 派出所在区分局经侦部门的指导下,办理所属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的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传销类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部分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和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

第七条 各级经侦部门在情报导侦或侦查扩线中发现的在所属辖区内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类案件,不受金额限制由各侦办单位自行办理。

第八条 管辖发生争议的经济犯罪案件,由发生争议的办案单位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经侦部门指定管辖;对于涉案地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经济犯罪案件可提请由市局经侦支队指定管辖。

第九条 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立案侦查的案件,可由原侦办单位(部门)继续办理完毕;如确需移送的,应当征求续办单位(部门)意见。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涉案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制定的《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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