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公安部和省厅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由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
1.资助恐怖活动案;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
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8.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9.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10.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1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1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
1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1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1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17.违法运用资金案;
18.有价证券诈骗案;
19.侵犯商业秘密案;
20.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二)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假币犯罪案件:
1.走私假币案;
2.伪造货币案;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5.持有、使用假币案;
6.变造货币案。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卡犯罪案件: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伪造信用卡类);
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4.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除外)。
(四)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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