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1.叶某合同诈骗无罪案(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757号
【法院观点】
民事欺诈行为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应当与犯罪行为准确界分,并非一旦存在不诚信的欺骗行为均纳入刑事打击和处罚范畴,合同法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就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存在叶某向被害人隐瞒真实收购价格的可能,但在叶某投入两所学校资金总额无法查清,而叶某又已实际收购两所学校并付诸运营管理的前提下,亦只宜将其行为定性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欺诈行为,而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叶某无罪
2.吴某合同诈骗无罪案(2016)粤13刑再2号
【法院观点】
该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作经营及借款行为过程中所引起的合同纠纷,纵观全案,吴某的行为应属民事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纠纷不宜动用刑事手段,故不应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
吴某无罪
二、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
1.丁某合同诈骗无罪案(2015)攀刑终字第160号
【法院观点】
丁某转让股权给龙某的行为属一般民事行为,其签订股权协议时未经股东大会决定,仅系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丁某未退还龙某钱的行为仅为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
丁某无罪
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主观故意。
1.王某、许某、张某合同诈骗无罪案(2018)陕03刑初18号
【法院观点】
合同诈骗犯罪是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控制和管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单纯以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主观认定,应结合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履约能力、履约行为、未履约原因、对财物的处置方式和事后态度等方面综合判定。
具体在本案中,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许某、张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判决结果】
王某、许某、张某无罪
2.谢某合同诈骗无罪案(2018)粤5191刑初36号
【法院观点】
本案中,谢某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将向李某、郑某作为债权担保的车位出售给佘某,其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观故意是逃避债务行为,此行为没有导致李某、郑某债权的灭失,因此,谢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谢某无罪
四、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 汪某合同诈骗无罪案(2014)吉刑初字第159号
【法院观点】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评判依据是行为人的行为要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违法性和可责性)。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判断和正当性考量。
在具体构成要件方面,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定,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汪某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根据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应认定汪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汪某无罪
2.颜某合同诈骗无罪案(2017)琼01刑初127号
【法院观点】
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颜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诚润公司财产的目的和行为,亦不能证实诚润公司系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的事实,颜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
颜某无罪
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张某合同诈骗无罪案(2017)辽0211刑初56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指控张某具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目的缺乏事实依据,无法达到主观定罪标准。客观方面,无法认定张某的行为致使被害单位代表人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合同款。是谁亦或有无他人参与到本案中尚未查明。
本案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不能得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唯一结论。
【判决结果】
张某无罪
2. 郦某合同诈骗无罪案(2016)青01刑初40号
【法院观点】
本案中定罪的关键证据因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公诉机关指控签订的采剥工程合同与“借款”相悖,且时间前后矛盾,诈骗犯罪数额亦无法确认,无法认定其指控犯罪的真实性。
庭审中,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无法达到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
【判决结果】
郦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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