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5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4日09:17:49律师文集389阅读模式
摘要

  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集资诈骗罪:

1.在主观方面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具备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已有的目的。

2.在客观方面要求:(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形。

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集资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一、属于民事行为。

1.陈某集资诈骗案(温永检公诉刑不诉[2015]9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 陈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民事担保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陈某不起诉

二、主观上,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

1.薛某集资诈骗案(涟检诉刑不诉[2019]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 薛某没有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薛某不起诉

2.孙某集资诈骗案(新检诉刑不诉[2016]4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孙某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孙某不起诉

3.刘某集资诈骗案(津丽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明知姚某实施集资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等费用,亦不能证实刘某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三、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林某集资诈骗案(瓯检公诉刑不诉[2017]3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难以排除林某被周某欺骗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林某不起诉

2.李某集资诈骗案(韶武检诉刑不诉[2016]7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在案材料没有李某向社会公开集资的相应证据,不符合集资诈骗的犯罪构成;也没有 “CBXX亚银投资”项目的经营模式、宣传方式方面的证据,被害人实际投资的数额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只有147000元,也没有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诉标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李某不起诉

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李某集资诈骗案(广检公刑不诉[2016]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李某不起诉

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等情节。

1.温某集资诈骗案(舟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温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温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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