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案,法院判决无罪释放的4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3日09:17:49律师文集190阅读模式
摘要

一、属于民事纠纷。 1.彭某挪用资金无罪案(2015)浙温刑终字第99号 【法院观点】

一、属于民事纠纷。

1.彭某挪用资金无罪案(2015)浙温刑终字第99号

【法院观点】

彭某事实承包经营A公司,其动用处置A公司资金不属于挪用资金行为,且即便彭某未承包经营A公司,彭某亦无擅自挪用A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况且本案实质为A公司投标车收益的股东民事权益纠纷,不应通过刑事途径解决。

【判决结果】

彭某无罪

2.张某挪用资金无罪案(2016)川11刑终139号

【法院观点】

张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购货款1600万元挪做他用,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害,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企业违规运转资金,不宜以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

张某无罪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黄某挪用资金无罪案(2015)延刑初字第786号

【法院观点】

黄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公司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其挪用公司资金并不涉及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也不存在其他社会危害性,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判决结果】

黄某无罪

2.肖某挪用资金无罪案(2014)南溪刑初字第173号

【法院观点】

肖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因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肖某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判决结果】

肖某无罪

三、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1.李某挪用资金无罪案(2015)焦刑再一终字第5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李某为增加村民小组收入,经与小组会计商量后,将小组预收的宅基地转让款50000元,以小组名义借给了某公司,后又将此事告诉了部分群众代表。

李某既未以个人名义将款借出,也未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李某无罪

2.周某、黄某挪用资金无罪案(2018)鲁1002刑初67号

【法院观点】

周某作为东方模具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董事会研究等法定程序,擅自决定并指令黄某将东方模具500万元资金挪至其他公司使用,属于企业经营行为,该行为违反公司法,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黄某二人从挪用行为中谋取了个人利益,其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判决结果】

周某、黄某无罪

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雷某挪用资金无罪案(2016)陕0113刑初129号

【法院观点】

案件事实是由若干具体情节构成,查清每一个具体情节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但是,公诉机关指控雷某挪用公司售楼诚意金的事实,不论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还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由于构成案件事实的基本情节不清楚,导致整个案件事实不清楚。本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雷某有罪。

【判决结果】

雷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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