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普通发票)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7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4日09:17:49律师文集244阅读模式
摘要

虚开发票罪, 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开发票(普通发票)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

一、没有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

1. 刘某虚开发票案(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既无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2. 刘某某虚开发票案(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8]3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刘某某不起诉。

二、主观上,没有虚开发票的故意。

1. 杜某某虚开发票案(广检公诉刑不诉[2016]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杜某某主观上不知蔡某与杨某联系虚开发票一事,不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杜某某不起诉。

2. 沈某某虚开发票案(肇鼎检诉刑不诉[2019]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沈某某虽然存在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没有虚开发票的故意,且其作为公司会计,为挂靠公司开具发票只是公司的决定,并非其个人行为,不符合虚开发票的构成要件。

【结果】

对沈某某不起诉。

三、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1. 华某某虚开发票案(明检公诉刑不诉[2016]1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华某某虚开发票份数和涉及金额经鉴定确定的部分,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余发票是否为虚开无法确定,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华某某不起诉。

四、已过追诉时效。

1. 张某某虚开发票案(江蓬检诉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结果】

对张某某不起诉。

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 某某有限公司、牛某某虚开发票案(苏园检诉刑不诉[2018]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某某有限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牛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手段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但虚开金额是否达到虚开发票罪要求的累计四十万元以上存疑,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某某有限公司、牛某某不起诉。

2. 唐某某虚开发票案(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唐某某虽谋取了利益,但其并不是具体的开票人,因其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唐某某不起诉。

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 李某某虚开发票案(下检公诉刑不诉[2018]8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李某某不起诉。

2. 梁某虚开发票案(右检诉刑不诉[2018]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梁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梁某不起诉。

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

1. 顾某某虚开发票案(舟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

【结果】

对顾某某不起诉。

2. 侯某某虚开发票案(东检刑不诉[2019]3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因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尚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结果】

对侯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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