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1.来某串通投标案(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19]16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来某伙同他人,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活动,并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结果】
对来某不起诉。
二、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刘某串通投标案(鄂仙检刑不诉[2018]3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没有具体负责参与公司的串通投标事宜,也没有安排指使他人进行串通投标,其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2.肖某某串通投标案(道检公诉刑不诉[2018]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肖某某没有直接负责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肖某某不起诉
三、已过追诉时效。
1. 张某、姜某串通投标案(阜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姜某涉嫌犯罪的时间在2010年,该案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侦查,串通投标罪最高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该案已过追诉时效。
【结果】
对张某、姜某不起诉
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何某某串通投标案(鄂冶检刑不诉[2019]2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何某某不起诉
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
1.刘某某串通投标案(岳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刘某某不起诉
2.刘某串通投标案(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立功表现,又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明法刑事团队:
团队成员全部毕业于名牌法律院校,大部分律师已执业二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团队成员精诚合作,经办的每个案件都经集体研究、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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