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4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3日09:17:49律师文集186阅读模式
摘要

一、没有犯罪事实。 1. 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6]33号)

一、没有犯罪事实。

1.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6]3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沈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沈某某不起诉。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 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穗增检诉刑不诉[201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审查认为:现场缴获的假烟是杨某某制造的还是由其购进的成品假烟,杨某某加工制造的假烟金额有多少,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杨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杨某某不起诉。

2.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穗增检诉刑不诉[2016]4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赖某某明知是假冒**滤芯产品而进行销售的主观故意,无法排除其辩解的合理怀疑;且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的具体数额。

【结果】

对赖某某不起诉。

3. 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穗埔检刑不诉[2016]1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初至11月23日,驾驶粤A267EQ小货车运送假冒产品的原料及成品到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西蒲东街15号的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原材料的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李某某不起诉。

4. 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越检刑不诉[2018]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林某某协助同案人胡某某,在未经**集团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商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林某某不起诉。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穗天检刑不诉[2019]3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曾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曾某某不起诉。

2.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穗天检刑不诉[2017]17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孙某某不起诉。

四、有从犯,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认知能力较弱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1. 冯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穗云检未检办刑不诉[2018]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从犯、如实供述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冯某某不起诉。

2.孙某甲、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穗花检公刑不诉[2016]4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孙某甲、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孙某甲、贾某某不起诉。

3. 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穗花检公刑不诉[2019]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数额较小、从犯、坦白、属边缘智力人群等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宋某某不起诉。

4. 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穗海检诉刑不诉[2017]2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系从犯,可以免除刑罚;且陈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认知能力较弱,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

【结果】

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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