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一、没有犯罪事实。
1. 陈某非法拘禁案(绍柯检公刑不诉[2019]5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结果】
对陈某不起诉。
2. 于某非法拘禁案(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于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拘禁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结果】
对于某不起诉。
3. 潘某非法拘禁案(婺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潘某仅仅拨打手机联系方某,让其帮忙找李某归还借款,并没有授意或安排方某等人对李某实施殴打和拘禁行为,潘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结果】
对潘某不起诉。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 安某甲、安某乙、杨某非法拘禁案(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3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安某甲、安某乙、杨某尽管有限制张某人身自由的行为,但尚未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安某甲、安某乙、杨某不起诉。
2. 鲁某非法拘禁案(紫检公刑不诉[2019]3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鲁某受曹某委托在酒店房间向邓某讨要债务的过程中,与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对邓某采用拦门、轮流看守等非暴力方式讨债,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但该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鲁某不起诉。
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
1. 杨某非法拘禁案(榕检公一刑不诉[2016]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过程中主动退出,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杨某不起诉。
2. 刘某非法拘禁案(襄检刑不诉[201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3. 陆某非法拘禁案(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陆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陆某与他人共同非法拘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陆某在共同非法拘禁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陆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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