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一、没有犯罪事实。
1. 邱某强迫交易案(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邱某的行为,没有犯罪故意,且没有实施堵路等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结果】
对邱某不起诉。
2. 杨某强迫交易案(盐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物业上其他人员的行为系在杨某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杨某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杨某不起诉。
3.刘某强迫交易案(南皮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4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强迫交易犯罪。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二、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 吴某强迫交易案(锡山检诉刑不诉[2019]5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吴某的行为没有达到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吴某不起诉。
2. 刘某强迫交易案(莲检公诉刑不诉[2018]3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实施了强迫交易的行为,但未达成交易,未出现刑法上的危害后果,而强迫交易罪属于结果犯,所以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3. 刘某强迫交易案(安检刑不诉[2015]2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情形,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三、已过追诉时效。
1. 刘某强迫交易案(并检公一刑不诉[2016]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追诉。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 赵某强迫交易案(同检刑不诉[2017]1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违法性,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赵某的行为没有造成直接的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结果】
对赵某不起诉。
2. 刘某强迫交易案(石检刑刑不诉[2017]2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欲承揽被害人陈某住房建设的工程,三次到其工地上阻工,但在阻工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利,也没有威胁被害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未遂等情节。
1. 张某强迫交易案(济莱芜检公诉刑不诉[2019]2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多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 ,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结果】
对张某不起诉。
2. 梁某强迫交易案(北检刑不诉[2018]3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梁某具有从犯、自首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梁某不起诉。
3. 丁某强迫交易案(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7]18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从犯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丁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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