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4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3日09:17:49律师文集 职务犯罪931阅读模式
摘要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

一、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胡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瑞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 胡某某的上述行为,达不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胡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胡某某不起诉。

2.孙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高开检公诉刑不诉[2018]2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孙某某不起诉。

3.陈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费检公诉刑不诉[2019]2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结果】

对陈某某不起诉。

二、行为已过追诉期限。

1.朱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 朱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其犯罪时间为2013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本案犯罪行为的诉讼时效截止为2018年6月,而监察机关针对本案的立案调查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故其行为已过追诉期限。

【结果】

对朱某某不起诉。

2.麦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11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麦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已过追诉时效限期。

【结果】

对麦某不起诉。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郑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昌吉市院公刑不诉[201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郑某某不起诉。

2.林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穗天检刑不诉[2018]2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林某某不起诉。

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自首、未遂、从犯等情节。

1.肖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泉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立功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结果】

对肖某某不起诉。

2.李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4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李某不起诉。

3.汪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徽检刑不诉[2019]1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未遂),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结果】

对汪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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