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6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3日09:17:49律师文集206阅读模式
摘要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

一、属于意外事件。

1.浩某某失火案(后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并非浩某某故意或者过失而为,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车辆自燃原因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不是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结果】

对浩某某不起诉。

二、没有犯罪事实。

1.詹某某失火案(漳检生态刑不诉[201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詹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詹某某不起诉。

三、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杨某某失火案(乾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不能排除其他火源引燃垃圾坑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杨某某不起诉。

2.赖某某失火案(埔检诉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何种原因引发山火,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赖某某不起诉。

四、没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1.赵某失火案(民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起火原因不明,赵某虽有焚烧垃圾点火行为,但与本起火灾发生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

【结果】

对赵某不起诉。

2.尚某失火案(互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尚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尚某不起诉。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韦某某失火案(贞检公诉刑不诉[2018]4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韦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及公共安全,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结果】

对韦某某不起诉。

2.章某某失火案(丹检刑不诉[2019]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章某某不起诉。

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

1.朱某某失火案(宁检公刑不诉[2019]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结果】

对朱某某不起诉。

2.龙某某失火案(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轻微等情节。

【结果】

对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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