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6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4日09:17:49律师文集204阅读模式
摘要

保险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 一、没有犯罪事实。 1.谢某保险诈骗案(湘蓝检刑不诉[2018]5号)

保险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

一、没有犯罪事实。

1.谢某保险诈骗案(湘蓝检刑不诉[2018]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谢某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谢某不起诉。

2.付某某保险诈骗案(绵涪检公刑不诉[2018]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付某某虽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但骗得的保险理赔金金额达不到构罪标准,依法属于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付某某不起诉。

二、没有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

1.唐某某保险诈骗案(湘临检公诉刑不诉[2016]2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唐某某用村民的信息以村委的名义进行投保,并获得赔付款81056元,用于村委集体建设,但没有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不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

【结果】

对唐某某不起诉。

三、属于民事纠纷。

1.臧某某保险诈骗案(河检刑不诉[2018]2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臧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其在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定损后,在修理车辆过程中未履行甲方核定的修理及换件项目,骗取6000元,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臧某某不起诉。

2.张某保险诈骗案(株天检公刑不诉[2018]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以投保人的身份,持其父亲的肺癌确诊证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查后认为不符合理赔条件,双方因而发生纠纷。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因保险理赔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张某的行为不是一种保险诈骗行为。

【结果】

对张某不起诉。

四、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1. 陈某保险诈骗案(河检刑不诉[2018]2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结果】

对陈某不起诉。

2.张某保险诈骗案(民检公诉刑不诉[2017]3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在保险理赔时,没有实施夸大保险事故损失骗取保险款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结果】

对张某不起诉。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袁某保险诈骗案(宿区检诉刑不诉[2016]4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袁某涉嫌保险诈骗数额不满5万元,且系犯罪未遂,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袁某不起诉。

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中止、自首、未遂等情节。

1.孟某保险诈骗案(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孟某不起诉。

2.高某某保险诈骗案(盱检刑二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高某某不起诉。

3.徐某保险诈骗案(庐江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属犯罪未遂,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结果】

对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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