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所需材料:
1.被控告人(单位)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涉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其他类似合同、协议的证据材料;
3.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仓单、提货单、运输凭证、银行票据、收据等资料;
4. 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其他资料。
(1)涉嫌人“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依据;(工商部门证明、被假冒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材料;鉴定意见)
(2)提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以假票据、废票据或者其他凭空捏造或制作的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相关票据及证明;
(3)涉嫌人事先曾履行过小额合同,后将大额《超过以前所履行合同的金额》合同中财物骗走的,要提供以前履行过的小额合同及履行的情况材料;
(4)部分履行合同的,提供已履行的材料;
(5)涉嫌人骗取了合同下所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需提供送货回单、收条等。涉嫌人逃匿的,须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公司、人员搬走、通讯关闭无法联系,采用假名、假身份证等无法查找等情况证据;
(6)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嫌人如开具过空头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等无法兑现的票据的,最好能提供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银行的“退票通知”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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