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拉开全国“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的序幕。中共中央、国务院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提高到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政治层面,这与以往的打黑除恶已明显不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亦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专门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斗争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广东省律协和广州市律协也迅速动员和培训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黑社会犯罪是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有组织犯罪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社会危害极为严重,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我国,虽然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日趋猖獗,在某一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引用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8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完成原始积累后,除了传统的暴力犯罪、黄赌毒犯罪外,通常会成立公司、企业,以商助黑,以黑护商,通过经济犯罪或合法手段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为寻求庇护,以壮大组织和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行贿手段,收买、笼络公职人员成为其保护伞,客观上来讲,如果没有保护伞的庇护,任何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难以长期存在。一些黑恶势力在借助保护伞庇护的同时,还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甚至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危及基层政权的稳定。
“治国就是治吏”(毛泽东语),吏治不靖,终会危及政权,以史为鉴,不得不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除黑恶,又拍“苍蝇”,对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律师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把握好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尽力避免因公权力的滥用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争取让无罪的人免受刑罚,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
根据笔者以往办理涉黑案件的经验,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基本上都不承认被指控的涉黑罪名。但笔者从多宗案件所了解的情况和法庭上的观察,除了部分被告人确实认为自己不构成被指控的涉黑罪名外,一些被告人私下是承认的,只是顾忌如果庭上自己承认,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会认为自己不讲义气,很没有面子。因此,作为辩护人,应当认真研究全案证据、全面把握案情,理清辩护思路,在开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个人判断:如果认为自己的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就应当坚定地进行无罪辩护;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自己的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在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权衡利弊,合理取舍,努力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总而言之,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辩护或代理,既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亦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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