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
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是指除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1、有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
2、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3、与涉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也就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相对应的位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
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威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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