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程某,原B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6年5月至7月期间,程某在A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服装设计师,其违反A公司保密制度,利用工作便利窃取A公司正在研制并未投放市场的服装设计纸样。
2006年7月,程某成立B服装有限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由A公司研发的服装。经审计,给A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44417.51元人民币。
【法院观点】
程某违反A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B公司披露或允许B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A公司造成损失为人民币3344417.51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决结果】
判处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判刑?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深罗法知刑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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