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程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8年,程某、陈某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领POS机。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程某、陈某使用上述银行核发的POS机,利用其本人及其控制的刘某等人的信用卡刷卡套现,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法院观点】
公司的主管人员程某、直接责任人员陈某经事先商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持本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他人信用卡,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套现计300余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联系程某投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待公司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判处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3、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
1、情节严重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杨刑初字第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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