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邓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5年12月份,邓某为追逐经济利益,指使财务总监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总监通过“李先生”虚构交易内容,以票面金额8%的价格,购买了与公司无实际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38份、B公司53份、C公司40份。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1份,价税合计15280620元,税款数额合计2220260.92元。之后,财务人员将其中1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2203289.98元。
2016年11月份,税务机关发现异常,之后,公司补缴税款2203289.98元及滞纳金。
【法院观点】
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邓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决定并让财务总监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公司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司已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可对公司、邓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判处公司罚金30万元;
2、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19刑终159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