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逃税罪有多严重 ?

陈维崧律师 2020年9月22日09:17:49律师文集147阅读模式
摘要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黎某,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黎某,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下半年,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某住宅项目,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共对外公开销售房屋100余套,总计收取房款20334419元。

经唐山市路南区地方税务局确认,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6年5月31日,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税务局申报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223788.41元。

其中,2013年应纳税款额人民币1004130.81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人民币732606.83元,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比例的72.95%;2014年应纳税款额人民币519606.66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人民币271141.5元,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比例的52.18%;2015年应纳税款额人民币252959.56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人民币203092.08元,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比例的80.28%;2016年应纳税款额人民币16948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人民币16948元,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比例的100%。

2016年10月8日,唐山市路南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公告期过后,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法定期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法院观点】

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不缴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黎某作为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对逃避纳税行为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逃税罪。

【判决结果】

判处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逃税罪如何认定?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有前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以逃税罪处罚。

三、逃税罪怎么判刑?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冀02刑终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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