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从2014年12月开始,吴某雇佣李某在其租赁的某商铺,从事销售假冒注册MAX、DIOX等商标的化妆品。
2015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抓获吴某、李某,当场从上述档口,及吴某租的仓库内,缴获假冒注册DIOX、MAX等商标的化妆品一批。
经鉴定,假冒注册“MAX”商标的睫毛膏(9g/支)共864支,价值人民币241920元;假冒注册“DIOX”商标的唇膏(3.5/支)共72支,价值人民币23040元。
【法院观点】
吴某、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吴某、李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涉案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判刑?
1、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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