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22日期间,张三受雇于他人,在租用的仓库和出租屋处,进行生产、销售假冒的“安X”、“完X”、“国X”品牌产品,然后通过物流货运进行网上销售,从中获利。
经鉴定,销售既遂的伪劣产品相应的真品市场价格为6340447元,生产、销售未遂的伪劣产品相应的真品市场价格为7013180元。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家法律,以假充真,参与生产、销售假冒的“安X”、“完X”、“国X”产品,销售既遂伪劣产品货值人民币6340447元,生产、销售未遂伪劣产品货值人民币701318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张三是受雇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刑?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判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判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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