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广州A化妆品厂的实际负责人。
2014年8月份至2015年8月份期间,A化妆品厂受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该公司旗下的“仟X草”系列面膜。
在生产过程中,陈某未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行购进原料和进行配方,未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有效的检验,并代B公司将面膜成品发往全国各地的经销商。
自2015年7月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全国多地发来的,涉及A化妆品厂生产、销售的“仟X草”补水隐形面膜等22批次的面膜产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糖皮激素“氯倍他索丙酸脂”的国检不合格报告书。
9月,国家食药局对A化妆品厂、B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在B公司查获的14批次A化妆品厂生产的面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发现,上述面膜中有4个批次检出禁用物质糖皮激素“氯倍他索丙酸脂”。
经统计,2014年12月10日,A化妆品厂收到B公司支付的面膜加工费为人民币60414元。
2016年3月28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A化妆品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化妆品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414元,并处罚款302070元(违法所得5倍)的行政处罚。
【法院观点】
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产品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陈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414元。
二、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刑?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判或者单判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判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判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判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判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粤0111刑初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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