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日期: 2018年5月7日
3、裁判年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案件数量:52742份
5、案由: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2017年度全国诈骗案件的数量
诈骗罪,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侵犯财产罪的裁判文书约388959份,其中诈骗罪共52742份,占比13.56%。
二、2017年度全国诈骗案件的地区分布
对样本裁判文书的分析,案发前五的省份依次为: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
三、2017年度全国诈骗案判决无罪的数量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52742份诈骗案件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共有29件。
四、2017年度全国诈骗案判决无罪的地区分布
对样本裁判文书的分析,29件诈骗案被法院宣告无罪,河北省7件,吉林省3件,辽宁省3件,内蒙古自治区2件,河南省2件,甘肃省2件,福建省2件,陕西省2件。
五、裁判观点分析
(一)是否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法院观点】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贵州“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严光建实际取得了股金分红金额2400元,另外30000元股金凭证,其价值具有盈亏的可能。同时,被告人严光建的行为也不具有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取得财物的数额达不到刑法规定诈骗犯罪既未遂的最低标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2017)黔0325刑初3号
(二)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观点】
原审被告人乌忠恕、房艳霞主观上为从买牛、卖牛过程中赚取差价,采用部分虚假宣传即乌忠恕冒充记者身份、贷款贴息,使XXX村村民作出贷款并从乌忠恕处买牛的意思表示,但乌忠恕、房艳霞有积极履约行为,只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交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乌忠恕、房艳霞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案例索引】(2016)辽14刑再3号
【法院观点】
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确,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所投资的款项由被告人马某某占有并支配,且无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提供的“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与被告人马某某存在实际关联性。
【案例索引】(2016)陕0116刑初225号
【法院观点】
本案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黄顺华涉嫌诈骗的金额,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黄顺华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被告人黄顺华犯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完整证据锁链。
【案例索引】(2017)川0521刑初18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