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 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三十人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总数,含组织者、领导者本人;三级是指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所在层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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