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员工侵占财产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陈维崧律师 2019年6月19日09:01:17律师文集351阅读模式
摘要

个体工商户的员工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

个体工商户的员工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某酒店经理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负责招聘厨师时,利用其经理的身份,以与招聘的厨师谈好工资,再向酒店给厨师多报工资的方法,骗取多报出的部分工资。截止到2014年10月份,刘某共骗取某酒店31.4万元的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某酒店经理的身份招聘何某等四位厨师到某酒店做青岛菜,招聘时被告人刘某与何某谈好其四人在该酒店的月工资为18000元,而刘某向酒店报四人每月工资为22000元,其中多报的4000元由何某转交刘某非法占有。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通过何某等共非法占有某酒店7.4万元(第一个月为半个月工资,共18个半月)的资金。

2、2011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某酒店经理的身份招聘侯某、练某等五位广东厨师到某酒店做粤菜,招聘时被告人刘某与侯某、练某谈好其五人在该酒店的月工资为2万元,而刘某向酒店报五人每月工资为3万元,其中多报的1万元由侯某转交刘某非法占有。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通过侯某等共计占有某酒店24万元的资金(共计24个月)。

【法院观点】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某酒店的注册性质系个体工商户,该酒店从业人员多少、经营规模大小均不影响其在刑法意义上系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被告人刘某作为酒店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厨师工资的方法,骗取某酒店31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判决结果】

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刘某职务侵占案(2015)临刑初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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