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股东侵占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陈维崧律师 2019年6月18日09:01:17律师文集244阅读模式
摘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也不属于“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股东,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个体工商户的股东侵占财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被告人徐某与B、杨某、殷某等人协商筹备经营娱乐项目事宜,以徐某个人名义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抚州金巢区皇家至尊娱乐中心(以下简称娱乐中心),同年9月10日经抚州市高新区(原称金巢区)工商局同意预先核准。

2012年10月19日,娱乐中心股东徐某代表娱乐中心和A挂靠的杭州特宝音响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音响设备采购合同,价值58万元。娱乐中心共支付了54万元音响款给A,其中娱乐中心股东B分三次将33万元货款转入A账号,A领取现金4万元,B转账17万元至徐某账户上,再由徐某转账给A。但徐某收到该款后没有支付给A,而是用于自己还债,之后将8万元付给A,将其中的9万元占为己有后采取逃匿的方式进行逃避。

【法院观点】

抚州金巢区皇家至尊娱乐中心系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后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此时被告人徐某已退股)。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娱乐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同时也不属于“其他单位”。

被告人徐某作为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名股东,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其在本案中将货款9万元未支付给交易的对方,也未退还娱乐中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结果】

徐某无罪。

 

 

 

       (来源:徐某职务侵占案(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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