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现代人觉得使用信用卡可以先享受后还款,就很喜欢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但不注意适度消费,到了还款日才发现还不上信用卡的钱,银行在催收无果后,就可能以信用卡诈骗为由报警,通过刑事方式追讨损失。
那么,透支信用卡不还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根据刑法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有三种行为:使用“无效”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
因此,信用卡透支不还是否符合“恶意透支”,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而认定“恶意透支”应关注以下几点:
1.持卡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简单地认为持卡人未按规定还钱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些持卡人之前经济状况良好,但还款日到期时突发变故导致无法按期还钱,这显然难以认定行为人使用信用卡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持卡人的经济状况、还款意愿、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的表现等情节进行判断。
在张某信用卡诈骗案中(案号(2017)粤06刑终398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因经营生意失败和招商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故无法偿还银行债务,之后为了偿还债务,张某欲通过出售房屋来偿还涉案透支款,只是交易未完成就被捉了。二审法院由此认定张某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目的,二审改判张某无罪。
在本案中,张某先是透支招商信用卡20多万不还的,但其之前经济状况良好,且按时还款,只是由于生意失败导致无法还钱,显然不应认定其在透支信用卡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他在透支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且无法还钱后,又继续透支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再次无法偿还欠款后,他是积极筹划卖房以偿还全部欠款,张某并没有逃避债务,由此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张某是透支信用卡不还,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不构成犯罪。
2.发卡银行曾有效催收两次以上,这是认定行为人构成“恶意透支”的必经程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效催收”要同时符合“(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银行未经有效催收,持卡人就会以没人催收,不知道欠钱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抗辩是合理的。但各大银行都有全套完备的催款流程,不会在这方面出现问题。
综上,持卡人透支信用卡不还钱不一定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由于突发事故而无法按期还信用卡的,为了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应尽量和银行沟通争取银行宽限还款时间,而不能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等来逃避追债,另即使每期不能足额还款,也应定期还一小部分欠款,以表明还款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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