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2月,被告人黄某以个人名义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将面积为7171平方米的厂房及宿舍转租给黄某,租期到2016年6月,为期2年。2014年5月27日,由于出租面积变更为7637.1平方米,黄某与A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未变,租金相应变更。
2014年5月,黄某将该处厂房转租给B公司,约定出租面积为7975平方米,租期从从2014年6月至2021年6月,为期7年。签约之前为了取得B公司的信任,黄某在路边私刻了村委的公章,并且伪造了一份黄某与村委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是骗取被害人相信该处房屋是其跟村委签订的,有长期使用权。B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看见村委合同后相信黄某并与其签订了长达7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屋押金和预付租金共计348,000元。黄某同时将其中2500平方米厂房租给C公司。
之后黄某一直推脱,未按规定时间向B公司交付厂房。
2015年6月,B公司报警案发。
【一审法院观点】
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B公司人民币348,000元。
【二审法院观点】
在本案中,黄某存在夸大出租厂房面积和夸大可出租时间的情况,对此是否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向B公司足额收取的两押一金数额是否合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本案租金的收取是按照面积计算,黄某多算面积收的租金,B公司可以抵扣;租金按月收取,合同到期之后如果B公司不能继续租赁,也不会继续向黄某支付租金,况且本案之后在黄某哥哥的牵线搭桥下,B公司也跳过A公司和黄某两个转租方,直接与物业所有人幸福公司签订了租期至2021年的租赁合同,因此对黄某多收租金和夸大租期的行为,不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进行评价。
【最终结果】
黄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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