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

陈维崧律师 2020年6月21日09:01:17律师文集239阅读模式
摘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该罪规制的行为主要有四种: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一、掺杂、掺假

掺杂、掺假中,“杂”指的是杂质,“假”指的是异物,二者并非同一概念,杂质是指通常情况下产品在生产、贮存等过程中混入的非本产品组成成份的物质,如大米中的砂石,异物则相反,是产品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含有的物质。

【案例一】吴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号:(2016)粤0605刑初627号)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被告人吴某使用虚假名字租赁仓库,存放废旧塑料。同月28日,吴某在网站上发布销售废旧塑料的信息,虚构自己名字叫张生。经与被害人马某联系,吴某向马某介绍自己的名字为张鹏。吴某在仓库内将一批总重量为58吨的废旧塑料编织袋及废旧太空袋以每吨2100元至4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得款16万元。马某装好车运回山东后,在卸车的过程中发现购买的塑料编织袋及太空袋中大部分为石头和泥沙等建筑垃圾,杂废物所占比例超过60%。马某打电话联系吴某,但吴某提供的手机已经关停,后马某报案。

【法院观点】 被告人吴某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销售金额达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以假充真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可见,界定“假”与“真”的关键是产品的使用性能,如甲醇兑水冒充酒卖就是典型的以假充真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单纯伪造或冒用他人品牌、产地、厂名、厂址,并销售该种“假货”的行为,不属于本罪的“以假充真”的行为,但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案例二】丁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号:(2016)粤1971刑初3009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丁某系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4年下半年开始,丁某购入“二氟一氯甲烷”作为原料用于生产“七氟丙烷”灭火器,后将以“二氟一氯甲烷”为原料的灭火器销往各地。丁某共计销售了9565公斤“二氟一氯甲烷”,每公斤的销售价为50元或60元,共计销售489050元。

另,全国化学标准技术委员会有机化工分技术委员会出具的《有机标委发(2015)30号意见》,证实“二氟一氯甲烷”不具备气体灭火剂应具有的主要性能,根本无法替代“七氟丙烷”使用,如填充到气体灭火剂设备中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带来危害。

【法院观点】被告人丁某无视国法,利用“二氟一氯甲烷”生产“七氯丙烷”灭火器,以假充真,并利用伪造的合格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48905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以次充好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如果说“以假充真”关注的是产品的使用性能,“以次充好” 则主要针对的是同种产品的不同品质,指的是以同种但品质较差的产品冒充品质较好的产品,实际上,“次”与“好”是相对而言的,“好”并非就是合格产品,“次”也不一定是不合格的,按司法解释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也是同样的意思。

而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按司法解释,“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案例三】黄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号:(2017)粤0606刑初2324号)

【案情简介】2015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冯某1(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共谋成立一无名饮料作坊更改过期饮料生产日期重新销售赚取利益。黄某、冯某1负责从外面低价购进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饮料,杨某在作坊里将上述过期饮料标示的生产日期先用清洁剂清洗,再用喷码机重新对过期饮料打印一个新的近的生产日期,然后重新包装,使过期饮料从包装上变身成为在期限内的合格饮料。后由冯某1、黄某联系士多店以每箱低于市价几元的价钱将更改过生产日期的过期饮料销售出去,或通过物流托运销售给广东省外的客户。至2015年11月5日,上述无名饮料作坊被公安机关查获,黄某、冯某1、杨某销售过期饮料共收入479006.5元(其中10月收入95689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更改产品生产日期,以过期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次充好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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